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第四章宗教活动场所二十八条
时间:2018-09-23 来源:微言宗教微信公众号
原文第二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
释义:
本条是对宗教活动场所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的规定。
宗教用品是指除宗教出版物外,信教公民进行宗教活动和过宗教生活所需的其他专用物品,如香蜡、经书、念珠、如意、神佛像等。宗教艺术品是指以宗教为内容的艺术品。宗教出版物是指由出版单位公开出版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此款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信教群众宗教生活的需要,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权利。
宗教活动场所在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时还应遵守国家对经销商品、出版物方面的有关规定。按工商管理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领取营业执照,不得无照经营。经销公开出版物还应经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销的出版物必须是合法出版物,经销的公开出版物必须是国内出版单位出版,有书号。
(转自微言宗教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