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陕西省道教协会

关于印发陕西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区分标准通知

时间:2018-11-08    来源:陕西省民宗局网站    

关于印发《陕西省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的通知
 
来源: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日期: 2018-11-7 作者:

陕宗规〔2018〕1号

 

各市民宗局(宗教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西咸新区人社民政局、韩城市民宗局:

      根据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宗教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陕西省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

      请按照《宗教事务条例》《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及本标准要求,认真做好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登记审批及日常管理工作。

 

 

 

                                                                          陕西省宗教事务局

                                                                           2018年10月31日

(本标准全文公开,6-6〔2018〕1)

 

 

陕西省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

 

    第一条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区分标准及基本要求。

    第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

    本文所称的寺观教堂,是指规模较大、功能较全、设施较完备,有条件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和经常性较大规模集体宗教活动的宗教活动场所。包括佛教的寺院,道教的宫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

    本文所称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简称为固定处所,是指规模较小、功能较少、设施简易,有条件举办一般性集体宗教活动的,寺观教堂以外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包括佛教的小寺庙,道教的小道观,伊斯兰教的礼拜点,天主教的祈祷所,基督教的聚会点。

    第三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符合《宗教事务条例》《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的规定与要求。

    筹备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建设要求,达到国家建筑、消防等方面技术标准,具备举办群体性大型活动的安全规范与要求。建筑风格和布局规划要符合本宗教传统规制,融入中华文化元素,实现中国风格、地方特色、周边环境与宗教元素的协调统一,不得盲目照搬和模仿国外建筑风格。

    第四条  申请筹备设立的寺观教堂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产权清晰,四至清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所有权清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属争议或矛盾纠纷。

    (二)布局合理,功能完备,主体建筑独立,配套设施齐全,有符合本宗教传统规制和基本要求的主体建筑以及其他配套建筑。独立于周边单位和居民小区,不妨碍其他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三)具有一定规模与影响,建筑面积一般应在800平方米以上。佛教、道教的寺观教堂必须有明确的历史传承与广泛的群众影响。

    (四)佛教的寺观教堂至少有5名依法认定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常住并主持宗教活动,道教的寺观教堂至少有3名依法认定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常住并主持宗教活动,其他宗教的寺观教堂至少有1名依法认定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常住并主持宗教活动。

    (五)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在200人以上,周边没有同一宗教的寺观教堂或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六)有不少于5人的民主管理组织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七)有合法的经济来源及完全自养的条件。

    (八)自觉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管理和宗教团体的教务指导。

    第五条  申请筹备设立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具有独立举行宗教活动的基本设施和条件,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8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清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属争议或矛盾纠纷。

    (二)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建设要求,不妨碍周边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三)有一定数量且需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周边无同一宗教的寺观教堂或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四)至少有1名依法认定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或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常住并主持宗教活动。

    (五)有完善的民主管理组织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六)有合法的经济来源,可以实现自养。

    (七)自觉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管理和宗教团体的教务指导。

    第六条  在本文下发前已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原登记类别不变。在本文下发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需要变更为寺观教堂的,须符合本文关于寺观教堂的规定标准,并按照寺观教堂的审批登记程序办理筹备设立和变更登记手续。

    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在对新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登记时,必须按同意筹备设立批复中的场所类别,明确标注该场所属于寺观教堂或者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七条  非寺观教堂不得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不得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其他宗教用品,不得开展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不得接受外国人参加宗教活动(依法审批的在华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除外)。

    第八条  各设区的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对已符合寺观教堂标准的宗教活动场所按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进行筹备设立审批,各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对筹备设立中的宗教活动场所在筹建过程中超越审批标准和面积进行超规格建设监管不力,对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不到位,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属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区)宗教事务部门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寺观教堂的,逐级报省宗教事务部门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取得宗教事务部门准予改建或者新建的许可后,还必须按照国家规划、建设、消防、环保、文物、风景名胜区等方面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各设区的市(区)宗教事务部门要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新审批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统计数据及基本情况,将新办理准予登记、变更登记、撤销登记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同意筹备设立或同意改建新建建筑物批复文件、同意登记批复文件,上报省宗教事务部门。

    第十一条  本区分标准及基本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寺观教堂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基本条件》(陕宗发〔2005〕35号)同时废止。